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参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拟变更名称的,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外商投资公司跨登记机关管辖办理地址变更的,须先办理迁移登记。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 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 有限公司变更股东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依法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声明、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如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 变更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应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意事项
1.依照《外商投资法》、《公司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股份有限公司无需进行股东变更登记。
4.第2项是指根据《外商投资法》《公司法》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5.第4项中的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无须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6.第4项中的有限公司变更股东,新的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提交材料要求:
- 中方非自然人股东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股东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外国股东向登记机关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7.第4项中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提交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以及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外方股东的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